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成效,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从案件线索排查、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提起诉讼、修复评估、案件移送等多个办案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职责分工,优化了工程流程,实现了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同步开展、无缝衔接。
《工作规定》明确实施主体。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经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各自查处的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过压实执法部门责任,解决了行政处罚案件中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不及时启动、重复调查、修复滞后等不足及短板。
《工作规定》明确工程流程。执法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启动索赔、开展磋商、现场核查等环节,法制机构负责司法确认、提起诉讼和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环节,有关技术部门负责鉴定评估、修复后评估等技术支持。通过细化办案流程,使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部门自身优势,实现执法工作效率最大化。
《工作规定》明确简易程序情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初步判定损害数额小于50万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的;(二)赔偿义务人主动提高污染治理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有明显环境效益的。简易程序案件由3名及以上具有专门知识、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专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进一步压缩了鉴定评估时间及成本。
《工作规定》明确从轻、减轻、不免处罚情形。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履行赔偿协议,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参考情形提交案审会审议。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符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鼓励环境污染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环境进行修复。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工作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同时,增加了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环境污染者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也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