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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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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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布2021年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2-03-01 10:56:04 来源: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昆明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全力保障COP15在昆明召开期间生态环境安全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防范遏制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严厉查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及专项执法检查中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从宽处罚轻微违法行为,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全力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641件(含减免案件430件),罚款1.3亿元。现将有关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第一类

优化执法方式领域查处典型案件

案例一

利用无人机发现线索查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宜良县工业园区进行巡查时发现,宜良某有限公司的锅炉烟囱正在向外排放黑烟;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厂区西侧场地上露天堆放有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经执法人员及监测人员进一步取证调查核实,该公司锅炉外排烟气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89毫克/立方米,超过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颗粒物排放浓度≤8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超标0.1125倍;该公司厂区西侧场地上露天堆放的原料为粉煤灰和沙土,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查处情况:宜良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该公司超标排污和无组织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0万元。

案件启示:与传统执法检查相比,无人机巡查不受空间与地形条件制约,能够迅速定位问题发生地,直接取得第一手的真实情况。无人机的介入,使得执法人员不仅可以全方位和多角度查看企业情况,还提高了效率,实现了从平面巡查到立体巡查的突破。利用无人机升空监测,镜头高空俯瞰之下,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都一目了然,大大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管理水平。

第二类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查处典型案件

案例二

餐饮油烟扰民查处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日,根据群众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呈贡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小吃店正在运行,主要经营项目为烧烤,设有厨房1个,配有猛火灶2眼,烧烤车3台,其中2台为无烟烤车,但均已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烧烤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同时,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器,仅使用一台油烟机收集后抽排产生的油烟。

查处情况:呈贡某小吃店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呈贡余逸香小吃店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夜间排档、烧烤等餐饮业油烟大,噪音响,占用、污染道路,让不少市民苦不堪言。为解决好市民所关心的问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对油烟治理难点问题进行常态化管理,真正解决市民实实在在关心的问题。

第三类

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查处典型案件

案例三

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查处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8日22:37时,根据群众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现场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及售楼部内部装修施工,噪声较大,对周边群众造成一定的影响;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未按要求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登记。

查处情况:安宁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该公司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投诉夜间施工扰民占噪音投诉80%以上,完善夜间扰民零容忍,不仅实现了市民诉件量明显下降,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完善诉转案机制,创新了社会治理方式,提升了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第四类

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域查处典型案件

案例四

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销售活动查处案

案情简介: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组移交的违法线索,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3日对昆明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分别将购置的3台III类射线装置销售给其它单位,但未能提供射辐安全许可证,存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III类射线装置销售活动。经会计事务所核算,该公司通过销售射线装置获得违法所得1.552万元。

查处情况:昆明某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对该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52万元,并处2.9万元罚款,共计罚款4.452万元。

案件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例如,人们密切接触的各大医院,部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已离不开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应用。因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我国根据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并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提出了严格管理要求,对未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为均将受到依法处理。

案例五

未按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查处案

案情简介: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线索,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3日对昆明某医院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单位2019年和2020年均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Mo-99、I-131的使用活动;2019年和2020年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转入部分放射性同位素Mo-99、I-131。经对违法所得进一步核算,该单位获得违法所得共计203731.87元。

查处情况:昆明某医院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违法所得共计203731.87元,并处罚款337953.88元。

案件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例如,人们密切接触的各大医院,部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已离不开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应用。因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我国根据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并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提出了严格管理要求,对未按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为均将受到依法处理。

第五类

自动在线监测领域查处典型案件

案例六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查处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安宁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在2020年7月13日前完成4万吨/年复混肥排气口及6万吨/年复混肥排气口处颗粒物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查处情况:云南安宁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对该公司责令限期三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污染源自动监测联网对加强污染源监管、降低污染物排放和改善环境质量起到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纳入昆明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监控平台联网前应完成调试验收,联网后自动监测数据即为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案例七

运维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查处案

案情简介: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7日—8日对云南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由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云南某材料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雨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系统显示,其自动分析仪在线监测取样设备最后一次取样监测分析数据时间分别为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31日;经进一步对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后,污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2次测定的平均值与质控样标准值的相对误差分别为-99.5%、-64%;雨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2次测定的平均值与质控样标准值的相对误差分别为-28%、-98.6%,未达到标准±5%以内的要求。

查处情况: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对运营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污染源自动监测联网对加强污染源监管、降低污染物排放和改善环境质量起到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及可追溯性;环境监管人员可通过监控数据随时掌握各企业的排放情况,当发生监测数据超标时,系统自动推送报警信息,以便及时采取环保执法等处置措施,提高环境监管效率。但如果排污单位或者运维单位未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其影响监测数据准确性,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排污情况,故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六类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领域查处典型案件

案例八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查处案

案情简介:根据投诉,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0日-13日、4月23日到郑某某经营的报废车回收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郑某某经营的报废车回收点未采取相应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大量废矿物油扬散在发动机堆放处地面,部分油污已经渗透至堆存场所下的泥土中;场地内其余位置也有多处废矿物油扬散现象。经核实,除发动机堆放处地面和部分报废车堆存场所做了硬化外,其余大部分场内地面未做硬化。存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郑某某立即安排工人对该报废车回收点场地上的废矿物油沾染物(危废代码:900-042-49)进行了清理、收集,于2021年4月12日与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服务协议,处置费用共计12060.50元。

查处情况:郑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项对郑某某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所需处置费用20万元三倍罚款即60万元罚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行政拘留。目前,郑某某已将60万元罚款交清,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案件启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如罚款额度提高10倍,将最高罚款额度提高到500万元,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本案中,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即该条款罚款数额至少为60万元。同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第七类

其它领域查处典型案件

案例九

以拒绝进入现场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查处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龙某洗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门卫人员庞某在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进一步说明来由后,仍然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厂区进行检查,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联系公司环保负责人,并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

查处情况:昆明某洗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对该公司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执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对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采取不予配合、拖延、阻碍等方式加以拒绝,使得执法机关不能及时了解真实状况,从而难以正当履行其法定职责。该行为,既有损于法律权威与执法严肃性,也有碍于行政执法机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执法机关对此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合依法合理予以处置。

案例十

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查处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历史视频监控核实,该公司2020年8月4日、12月3日分别对车牌号为云A6***G、闽A6***2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要求,应使用简易工况法而未使用,选择双怠速法违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

查处情况:昆明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该公司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2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随着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机动车污染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为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加大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通过常规巡查、突击检查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正常开展环保检测,防止检测过程中出现徇私、作弊的行为,保证机动车排放检测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