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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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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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亮点!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
2021-08-09 11:35:51 来源:昆明生态环境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昆明市出台了《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裁量规定》)等五项行政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其中《裁量规定》亮点如下。

裁量内容全面 实用性强

修订后的《裁量规定》以机构改革调整后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版)》规定的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执法事项为基础,全面梳理了国家、云南省、昆明市新修订、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设置了十二类共计223个细项的个性裁量基准,全面覆盖机构改革调整后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裁量方法科学 公正合理

《裁量规定》引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的设置思路和二维叠加函数罚款计算方法,充分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综合、全面考虑违法情节,科学设定裁量因子和运算规则,实现裁量额度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匹配,着力体现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减少行政执法中的各种主观影响。


裁量过程信息化 工作效率提高

为规范、高效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自主开发了《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来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用系统裁量代替人工裁量,切实减轻执法热源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裁量过程的电子化、系统化,能够进一步规范裁量工作流程,加强对裁量过程的监督,降低执法廉政风险。


裁量宽严相济 过罚相当

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该《裁量规定》进一步吸纳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中涉及的17种不予处罚、7种减轻处罚情形(自2020年该项制度出台以来,截止目前办理减免案件169件,减免罚款3305万元);同时,增加了7种从重处罚情形;突出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另外,解决了基层执法部门实践中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往往想用但不敢用,“没有具体依据”的担心,规避了履职风险。



下一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及工作实际,及时对已制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裁量规定》的普法宣传和解读,通过行政处罚案卷抽查、督办案件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部门适用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此项制度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为昆明市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